柬埔寨工作签证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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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方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新入境签证规定。根据规定,自柬驻外使领馆获得各类签证者,除特批外,其停留期一律为30天。申请延期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入境的记者、技术人员、商务、劳工和旅游等各种签证,可按以下规定延期一次:

199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签发的、尚未使用的签证。其有效期可延期3个月。

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的、已使用的签证或在柬出境再入境签证,可按原签证种类延期30天。

1998年、1999年签发的多次有效签证,1995年、1996年、1997年签发的“特永居”和“永居”类多次有效签证,自入境之日起,当年停留期为90天,次年为180天,第3年为360天,此后每年为365天。

持“临时”和“永久”居留者(“特永居”和“永居”类多次有效签证人员)和持外交、公务官员签证者,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是根据柬内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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