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文书是什么工作?
涉外案件中,有时需要委托国外诉讼代理人,或者,国内某公民需要接受国外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因此,国内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就需要向我国或者国外的有关机关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由于受我国法律制度和语言文字的限制,国内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国外提出的上述文件,以及国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国内提出的上述文件,都得不到所在国法律上的确认,也就是说,得不到所在国的承认,其本身没有法律效力。解决的办法,就是办理公证和签证。
公证是指一国的公证机关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予以确认。签证是指一国的外交或者外事机关在已经办完公证的上面加注盖印予以证明。经过公证和签证的上述文件,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对等的原则,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过所在国有关机关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就可以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这种由有关机关对特定文件进行公证和加注签证的制度,就叫做签证文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