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国外还需缴医保吗?
虽然已经移民海外,但是大部分华人一辈子都在追逐着国内的速度,买房、孩子教育等问题都是让人头疼的点。甚至有一部分人,退休之后还是会选择回到国内养老。作为移民生活相关的一项——医保,它是否也像其他东西一样,可以像买车摇号那样,累积计算?
国外的医保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大层次:第一层是国家强制性的基本医疗保障;第二层是具有高额投入、规模效应的私立医保;第三层则是类似于德国和法国的公助医保,这种类似于我国以往的公费医疗。
我国与德国、法国的医保制度相似,也是将医疗权利与公民身份相直接挂钩,实行的是“国家公助、社会互助、个人先行、分级结算”的医保制度。即:政府与用人单位承担绝大部分医保资金,个人仅负担约2%,且支付金额与所享受的医保待遇直接挂钩。在具体运作方面,采用委托管理、医药分开、定额结算的方式,政府选定有管理能力的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方,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和管理。
而相对于第一种国家强制的医保制度,以及第2、3两种医保制度,国外的第三种医保制度“私人保险”则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基本保障内容较全面,申请手续简单,保额可以灵活选择;另一方面,具有“保险补偿原则”。即:当被保险人治疗结束时,其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诊疗费等等,按照合同规定,实行补偿报销。因而,一般老百姓也都能承受得起。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是按劳支付保险费,因而缺乏保障的灵活性;保障额度有限;当被保险人迁居国外时,需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较为复杂。
我们暂且不论其他弊端,仅仅是报销额度一项,便可见这所谓的“补充性医保”与我国医保政策之不同。
根据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官方网站的消息,对于临时居民(F和J签证持有者)及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在美就医时,若其是美国健康保险计划(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以下简称“HIAA”)规定的美国主要医疗保险计划的成员,则该人的诊察费及处方药费可以按正常价格50%-60%的比例向有关医疗机构索取。但是,如有必要,其必须自己先行支付全部诊疗及药费,然后凭一定的单据:
(1)可要求雇用他的美国机构作为他的雇主及担任保险费的支付人,如该机构不能承担这项责任时,则须另外找到一个有承担该项责任的雇主;
(2)若他不能找到新的雇主,则可向负责这种保险计划的州政府管理机关或就业福利机构申请该项基金支付;也可向该基金会申请贷款。但必须于30天内付清所欠的医药费用,否则该基金会就享有向追偿此笔费用的权力。
美国对医疗补助采取了“按病计酬”的责任分担方式,即通过设立医疗补助机构,对全部医疗所需费用,根据受保人的不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但有两家必须由个人自费负担:(1)所有由私人办的医院、诊所所提供的服务;(2)对公立医院、诊所的补助,只限于一定数额的“最低限度需要”。
由上述美国医保政策内容不难看出,美国实行的是一种“国家助、社会助、个人保”的三位一体的医保制度,美国社会整体医保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互助。当然,其国内也有相当数量的低收入者,享受联邦政府提供的医助。而类似于我国这种由政府主办的医保,在美国是一种“倒第三”的角色,其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受保人的雇员保险费及联邦、州、地方政府税。而这类医保,一方面,为参加医保者提供较为全面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则对享受这项服务的受保人的收入水平作出严格的限制。如果个人收入超出该限定标准,则须额外增加自费的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