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和使馆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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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朝有两条龙”的传统,即唐代有东都洛阳和西都天水(今甘肃),宋代有南京应天及北京大定(今开封、大同),元明有中都凤阳以及清代的东都开封等。龙所蕴涵的文化意义是“帝王气象”,所以,凡是一个君主所营造的城市,都可以称为“都”。

这样的传统对近代以来我国的国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自古就有北朝及西南诸族,到了近现代更增加了众多新民族,所以,单靠一个民族或数个民族的力量不足以维持一个大规模的统一国家,只好将多数民族的发展按照不同地区分为若干块,由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分别统治。

这样一个传统使我国的国家建设产生了两个特征:第一,是“分而治之”,第二,是“皇权不下县”。由这两个传统产生出来的当代制度安排,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优点是,可以避免“以夷制夷”,有利于“民族团结”以及“效率优先”。只要中央政府掌握了“国家大政”,处理好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长治久安。缺点是,中央集权难以有效控制和整合全国资源,容易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甚至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长期脱离国家发展的主流,最后造成国家分裂的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政府建立于1949年。当时,我国正在进行大生产运动,全国上下都全力以赴准备“打败美帝、解放全亚”,无暇顾及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一直到1954年,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将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重要成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教育部长杨秀峰才在第六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开幕式上指出:“我国教育制度基本上还是反映封建制度的影响……”当时,我国的教育制度的确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最突出的问题是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权和控制权掌握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大城市以及重要工业基地手中,中央政府无法全面了解国内高等教育的情况,无法统筹规划整个高等教育,极大地影响了高等教育为“国家的建设”服务的效率。

杨秀峰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设想,即尽快实现“高度民主的中央集权的统一领导”。但是,他认为“改组”的过程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即先从中央开始,最后完成对全国各大学的改组。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完成民族地区、各大城市以及重要工业基地的和平改造,大学实际上被党外人士所掌握,所以,“改组”的计划始终无法实施。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情况才有了根本的改变。

80年代后期,我国大学开始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大学从隶属关系上摆脱了地方政府(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和影响,从隶属关系上开始向中央政府(教育部)负责,而不仅仅是接受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1998年,我国政府就建立健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布了通知,强调“建立以中央和政府宏观管理为主的机制,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3]但是,怎样为大学“松绑”、使大学摆脱地方政府控制、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做法,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尽管199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高等教育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地方各有关方面依照本法,发展各项教育事业”,1998年8月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也规定了“国务院和各有关方面贯彻教育优先发展规划,支持高等教育发展”,但是,《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仍然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学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高等学校有关的工作。”至今,这个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仍然有效控制着我国大多数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中央集权,即教育行政权统一由中央政府行使。在我国,尽管有《高等教育法》的规,但是由于中国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不同,而且中国的社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国家的基本国情,所以,采用中央集权制的有利条是不言而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法治。如果认为教育管理根本不存在“法”的问题,那是不了解我国教育界的实际情况。事实上,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客观条件下,滋生了一种地方主义的教育观念,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某一地区教育发展的畸形,或者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我们的教育制度不能不防。如果认为我国教育管理制度不科学,那是不了解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中国的教育制度是在特殊的条下产生的,在尚未实现全国乃至各地区安定团结、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下,任何根本性的转变都是不恰当的,甚至是不安全的。所以,在当今世界还无法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管理制度。我们只能依据现有的国情、逐渐改进学校的管理方式。大学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存在什么管理因素就会存在这些东西,但是,只要大学始终为实现“国家的建设”服务,始终坚持“严谨治学、民主办学、社会公益”的方针,那么,大学就会保持自己的独立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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