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证人和签证人的区别?
1、职责不同 领事馆证人(Visa witness)的职责是证明申请人是否确实去递交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要求的时候就申请的处理情况作出解释。
监管人(Supervisor)主要是对移民代理人进行的监督,确保其正确地执行移民局的要求并履行对客户的义务。例如,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就某些问题向移民律师发问询函,审核申请的整个过程等。
2、产生的文件不同 公证员在签证申请中一般不需要签署任何文件。
但在一些情况下,比如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或者材料准备不够齐全的时候,公证员会向使领馆出具拒绝签证的《拒签通知书》(Rejection Notice);如果使馆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问题的话,还会签发《补件通知》(Amended Application)。
签证官在发放签证时通常需要核对原件并签字,以表明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的保证。有的签证官会在申请材料上注明“签证颁发”或“签证审批”字样,但这些都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不能视为个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承诺。所以,当取得签证后,您仍然应认真核对签证上的信息是否有误,并仔细检查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限。
3、工作方式不同 因为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公证业务,因此公证处办理签证申请的流程相对简单,效率也较高。而签证中心作为外交部下属事业单位,不仅要负责受理签证申请,还要做大量的外国人在华居留许可的审核工作。签证中心的办事程序要比公证处严格很多,手续也相对繁杂。而且现在各使领馆几乎都采用预约制度,并且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后,才正式签发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