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大赦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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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The Amnesty)于1976年8月23日由当时的总理Pierre Trudeau签署, 批准赦免因“非法入境”而犯有移民罪行的约一百万名外籍公民。这些人在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或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时所提交的文件若被审查到任何一项存在虚假成分或具有欺骗性,都可能导致他们所持有的签证被撤销、移民申请被拒或在成为公民的进程中受阻。

大赦适用于在1974年至1976年间持有有效签证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遵守相关程序才能被赦免。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移民犯罪记录轻微且自1974年起不再有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并且满足其他条件,如申请的签证类别、申请人的年龄等。

由于大赦适用于所有在指定期间内入境加拿大的非公民,对于在此时间范围内曾经有过滞留和离职记录的申请人,要恢复其签证资格或公民身份就尤为困难。而且大赦不适用于受刑事指控或被监禁的申请人。 在1976年的特赦中,政府没有公布具体有多少人获得赦免,也没有说明具体有多少人被拒,然而根据此前的报道,当时每年大约有一万人申请移民。 据估计,在大赦中受益的非公民人数可能约为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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