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需要冻结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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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汤姆·威爾斯撰文指出美國總統奥巴马簽署的《國安產業法案》可能影響美國人的日常生活。其中一項規定要求,從2012年10月1日起,任何希望簽發美國投資居留簽證(E-2)的申請者,必須證明他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其海外資產不低於200萬美元或等值幣种。

要求申請人提供近6個月內的資產證明,目的是防止有資金流向美國的傾向。但威爾斯寫道,美國國際移民公司(IMMI)的代表告訴他,E-2簽證的申請人完全不需要提供此类資產支持文件。

上訴法院裁决:提供銀行證明不符合公眾利益

同一法案的另一項規定要求在芝加哥國際空港以及紐約和洛杉磯等3個紐約新稅區的國內和國際航班起降落場,部署熱成像資料系統,以发现和跟蹤價值1000萬美元以上的飞机。

威爾斯指出,自1965年簽發進出口政府稅收法(ETI)以來,美國政府就一直要求飛機來美時必須提交行程表和貨運清單。ETI的目的是反對非法鑽空子少繳稅。但上訴法院的裁決認為,政府在ETI下收集信息的作法不符合美國憲法第四修訂案和公民權利法案所保障的公務公开、資料合理使用、禁止收集無關信息以及提供資源申報責任等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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