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怎么管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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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德式的公寓大楼管理,就不得不提及一种古老的房屋所有权形式——寓居权(Mietshaus)。 如果你买了一栋带有寓居权的房子,你就既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拥有了上面的建筑物。但是,你只能自己居住或者将房子租出去,却不能卖掉它。相反,如果你是租住别人的带寓居权的房子,那么你就是房子的法定主人了,你可以像对待自己的房产一样使用、装修、转租你的公寓。

这种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护租房者的利益。比如,租户可以把公寓进行适当的改动以适应自己的需求,而不必担心房屋所有人会出于经济利益而让租客做出让步;同样,如果租户因经济原因无法支付租金,他可以把自己的行李暂时放在房东的房间内,而不是被无情地请出门外。 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德国城市出现房地产短缺,租金上涨。为控制不断上涨的房租,1976年西柏林通过法律,规定新建成的高层住宅楼必须保留一定份额的廉价房或补贴住房,这些房屋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由房地产中介机构统一租赁和管理。

目前,德国各地约有450万套住宅由1万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租赁和管理,这些公司大多隶属于大型金融和地产集团。它们负责收取房租并转手出租给个人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 在德国,房东不能随意增加房客的负担。如果住房需要修理,房客可以暂停支付房租,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如果房东擅自闯入住房,破坏环境或者做不合理收费的话,房客可以向法官起诉,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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